2006年3月13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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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应从第一次刑事拘留算起
庆元县检察院发出今年第1号纠正违法通知书
钱昭林

  本报讯  日前,庆元县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了2006年度第1号纠正违法通知书。
  3月2日,庆元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在受理审查“庆公提捕字(2006)第4号”涉嫌盗窃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全某一案时发现了问题。犯罪嫌疑人全某于1月13日在丽水莲都行窃时被警方抓获,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因其主要行窃地在庆元,案件被移送给庆元警方办理。2月10日,庆元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全某涉嫌盗窃一案重新立案并予以刑事拘留(期间依法办理了报请延长羁押期限),同年3月2日向庆元县检察院提请逮捕。
       检察官发现,自1月14日犯罪嫌疑人在莲都被刑拘至3月2日庆元县公安局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时止,犯罪嫌疑人全某已被刑事拘留47天,超期羁押17天。为此,庆元县检察院向庆元县公安局发出了“庆检刑纠违字(2006)第1号”纠正违法通知书,对公安机关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提出了书面纠正意见。